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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北市健康新城C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健芝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胡為民

史素梅程澤權王忠凱陳端君曾慧榕黃王美玉黃秀卿趙唯君黃秀萍

黃仲宏黃崇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