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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08號上 訴 人 金文森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拆牆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994元(計算式:1.91㎡×起訴時公告現值312,000元/㎡+起訴前不當得利79,074元=67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上訴聲明超逾674,994元部分,屬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追加,該部分是否合法而應另徵裁判費,待上訴人繳納上開上訴裁判費符合上訴程式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審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拆牆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