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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賴佳誼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被 告 國寶龍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泰山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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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右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茹律師被 告 楊秋菊訴訟代理人 謝政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龐德明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原告起訴後之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權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茲被告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楊文鈞漏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而於同年六月十七日逕代表被告公司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應訊,並經本院於一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程序有瑕疵,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被告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