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振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招治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113年度訴字第584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於113年7月15日所召開之臨時股東會議所為之決議均應予撤銷,乃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為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