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49號原 告 鄧惠卿被 告 黎愛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待釐清事實,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5年1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依台灣防水工程技術協進會鑑定報告書所載之修繕方式」所指具體為何(請載明鑑定報告書頁數)?除前開鑑定報告書外,修繕方式是否包含該會114年10月20日函覆本院之修繕方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