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靜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坤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797,936元(計算式:147,936+1,650,000=1,797,93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上訴狀、上訴理由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