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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9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16號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被 告 虎賁地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嵩育被 告 林育慈訴訟代理人 洪嵩育上三名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