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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炎黃未來大一統共和聯邦副主席(副總統)/主席(總

統)倪先生有康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肆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為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定。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於民113年3月13日起訴請求撤銷下列強制執行事件

之執行程序:⒈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9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495號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73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有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聲明狀/異議人之訴狀(補正版)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第33頁)。

㈡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495號債務清償方案

認可強制執行事件係由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為債務人於112年6月6日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0萬0,355元,執行標的為原告對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告於第三人處所有之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原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及執行業務所得,嗣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資產及負債,而承受續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495號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就原告所有在第三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囑託本院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9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㈢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則於112年9月5日以原告為債務人向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為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4073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執行債權為44萬4,017元,及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執行標的為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原告對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之存款債權、原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原告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原告對各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就原告對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之存款債權囑託本院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27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㈣綜觀前情,本件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標的之價值並未低於執行債權數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萬5,134元【計算式:10萬0,355元+44萬4,017元+5萬0,762元=59萬5,134元,其中5萬0,762元為44萬4,017元自112年6月26日至113年3月12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數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新臺幣 元)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550.03 10000分之36 1,197,960 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364.42 10000分之36 793,700 3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1705.82 10000分之1 103,220 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136.25 10000分之36 296,760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6.53 10000分之36 8,688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新臺幣 元 建物門牌 1 12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100.51 平台:13.64 合計:114.15 294分之1 12,161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