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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220號原 告 郭重均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被 告 郭衍宏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7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