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236號原 告 黃昭群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銘律師被 告 國泰雙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彪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有證據資料未臻明確,尚待與兩造釐清,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