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鄂宇嶸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7,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