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50號抗 告 人即上訴人 鄂宇嶸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