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少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