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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98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郭冠宏

李增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未附委任狀)被 上 訴人即原審被告 臺北市○○區○○路○○段000地號23筆土地更新

單元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鍾永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98號請求確認意思表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兼及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