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秀英
楊震亞楊欣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睿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楷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並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睿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訴外人建築學人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築學人公司)股份,其中125萬股返還與上訴人陳秀英,75萬股返還與上訴人楊震亞,並向建築學人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三、被上訴人王楷賢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建築學人公司股份50萬股返還與上訴人楊欣庭,並向建築學人公司辦理移轉登記,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前於113年11月26日裁定起訴時建築學人公司上開股份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69萬0,184元,並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9萬0,1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