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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4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484號原 告 高金郎

許榮棋被 告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政岷

謝翠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報文化)出版由訴外人陳嘉君女士著作之「特務時代與他的人生」乙書(下稱系爭著作),其內容記載:原告高金郎化名為「黃勝」、密報施明德、領取密報獎金等語(如附表一所示)均屬捏造。時報文化竟未經合理查證,即予出版,致原告高金郎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60萬元。時報文化、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趙政岷、主編謝翠鈺自應對高金郎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高金郎已將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之其中1,000元讓與原告許榮棋,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等規定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㈠連帶賠償高金郎59萬9,000元、許榮棋1,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法定利息;㈡連帶刪除系爭著作如附表一所示內容;及㈢連帶出具並交付高金郎如附表二所載紙本澄清說明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系爭著作係由陳嘉君所撰寫,在其完成全部著作內容後,始授權交由時報文化負責出版。伊等依民法第519條第1項「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之規定,並無審查義務,僅在不影響著作實質內涵之原則下,始對系爭著作之文字增、刪、潤飾。伊等在出版前已與作者陳嘉君確認系爭著作內容皆本人與配偶施明德之親身經歷與見聞,或有憑有據之研究所得,或有相關檔案書籍佐證,確認係該作者言論自由之範疇,已盡合理查證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主張系爭著作係由時報文化出版,趙政岷為時報文化法定代理人、謝翠鈺擔任主編;及系爭著作有附表一所示內容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且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著作封面、內文,及被告提出之出版授權合約書可稽,上開事實足資認定。惟原告主張被告未盡合理查證,應賠償原告所受相關損害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為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倘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證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系爭著作係陳嘉君所撰寫乙節,未據原告否認,且有系爭著

作可稽。關於附表一內容,陳嘉君於系爭著作第25至26頁敘及「我這樣說他,有我的根據。…高金郎囚於泰源監獄時,曾與施明德同牢房,出獄後像不少政治犯那樣也淪為特務的眼線,他曾密報陳映真,使陳映真第2次被捕…」;第26至27頁敘及「關於1980年政治犯高金郎出賣政治犯施明德領獎金一事,訴訟過程中國防部的國會聯絡人查了資料確認了此事」等語(北司調卷第15至16頁);並於書中註2敘及「美麗島事件的受難者陳菊女士,在一次與藏匿施明德案的義人…等聚會時,帶來了一份關鍵檔案(見本書P.359-367)。經過當事人吳文等人回憶比對,確認檔案所述『黃勝』就是施明德的獄友高金郎的線民代號。不久之後,施明德先生的臉書訊息收到一位正在研究陳映真先生檔案的研究生的來信,他表示在陳映真先生第2次被捕的相關檔案中,經常出現一位代號『黃勝』的線人,他懷疑出賣施明德先生領取獎金者政治犯高金郎,就是受命監視陳映真先生的『黃勝』,特意來向我們求證」等語(北司調卷第15至16頁)。關於「黃勝」之檔案資料,亦有系爭著作第360至367頁所附「誘捕施明德案(響尾蛇計劃)工作報告」可佐(北司調字第22至26頁)。堪信上述內容乃陳嘉君基於所知施明德之經歷及相關資料,基於相當理由確信附表一內容為真實,進而對此表達個人主觀之評論意見。

㈢被告抗辯系爭著作出版前已向陳嘉君確認書中內容屬作者與

施明德親身經歷與見聞,或有憑有據之研究所得,或有相關檔案書籍佐證等情,概與系爭著作之前揭內文及檔案資料一致。酌以附表一所涉細節,並非一般公眾周知之事實,出版人非能輕易取得資料來源或作成判斷,應認被告抗辯其出版前向作者本人查證,而認附表一內容乃作者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所為著述,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等情,堪信可採。無從認被告就系爭著作之出版,構成對高金郎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等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損害賠償、刪除系爭著作如附表一所示內容,及出具紙本澄清說明,均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等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高金郎59萬9,000元、許榮棋1,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連帶刪除系爭著作如附表一所示內容;暨連帶出具並交付高金郎如附表二所載紙本澄清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附表一系爭著作第24頁:

1980年領取密告施明德獎金的政治犯高金郎控告施明德先生(第4至5行)。

系爭著作第25頁:

告密者之一政治犯高金郎,見笑轉生氣(第5行)、拿著出賣朋友的血汗錢二百五十萬元新台幣在台置產又到日本逍遙的這件事…(第8行)、高金郎當兵時抽到海軍(第10行)、高金郎和謝發忠同聲應好,高金郎還搭腔…(第13行)、高金郎遂成為階下囚...,高金郎囚於泰源監獄時…他曾密報陳映真(第14至15行)、美麗島事件的受難者陳菊女士,在…等聚會時,帶來了一份關鍵檔案(見本書P.359-367)。經過當事人吳文等人回憶比對,確認檔案所述「黃勝」就是施明德的獄友高金郎的線民代號(倒數3行)。

系爭著作第26頁:

施明德逃亡後高金郎又成為調查局大量運用的政治犯眼線之一,他的化名叫做「黃勝」,最後證實是高金郎與徐春泰二人領到500萬元獎金(第1至2行)、高金郎又美化自己(第3行)、1980年政治犯高金郎出賣政治犯施明德領獎金一事(第14行)、…懷疑出賣施明德先生領取獎金者政治犯高金郎,就是受命監視陳映真先生的「黃勝」…(第16至17行)。

系爭著作第29頁:

1980年高金郎密告施明德被逮捕之後,…高金郎和徐春泰兩個與施明德一同關在泰源監獄的叛亂犯是領獎金的出賣者…(第9至10行)。

第193頁:…高金郎與徐春泰告密他領獎金(第12行)。

附表二本公司出版由陳嘉君女士擔任作者的「特務時代與他的人生」,出刊前未盡合理查證暨審核義務,『捏造虛構誣指高金郎先生是調查局的線民化名「黃勝」,美麗島事件密報逮捕施明德領取二百五十萬元獎金,暨密報逮捕陳映真先生』等損害高金郎名譽,特澄清並回復高金郎先生名譽。

澄清人: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政岷主編:謝翠鈺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