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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少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113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撤銷原判決;改判上訴人免負擔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給付義務,或以合理金額改判,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