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17號原 告 李冠德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複代理人 蔡易展律師被 告 左撇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彥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暐程律師
鍾欣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