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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67號上 訴 人 蔡智宇

財團法人大安森林公園之友基金會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娟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為新臺幣(下同)924萬元(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462,000元【見限閱卷土地登記謄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