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8號原 告 謝郡宜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黃云宣律師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良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