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99號上 訴 人 陳上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維肇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3,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