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77號上 訴 人 董學禮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陳素滿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一部勝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9,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