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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99號原 告 洪燕芳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被 告 顧舒白

顧韻怡顧韻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被 告 許哲瑋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上開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