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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06號原 告 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尊仁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被 告 凌韻富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