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楊麗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7,5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125,000元×面積16.78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