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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裕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鴻林間請求交付營業帳冊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交付營業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