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鑫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689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