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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瑞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雯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3,985元(見卷第2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