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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被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