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10號原 告 王秀珠訴訟代理人 楊恭瑋律師被 告 邵盈榕訴訟代理人 林延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本件訴訟有通知第三人陳述意見,避免再生其他訟爭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