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11號原 告 陳里雄
曾健驊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陳信
鄭雅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
㈠、曾向被告辭任董事之文書、送達證明(繕本逕寄對造)。
㈡、被告應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撤銷106年6月29日核准之變更登記之法律依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