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11號原 告 陳里雄

曾健驊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陳信

鄭雅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

㈠、曾向被告辭任董事之文書、送達證明(繕本逕寄對造)。

㈡、被告應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撤銷106年6月29日核准之變更登記之法律依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