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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美惠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美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違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上訴人陳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376,709元(卷第23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1,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拆屋違建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