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14號上 訴 人 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任忠即廷健企業社、林柏鋒即弘邑企業社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1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