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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37號受 罰 人 時尚居商旅有限公司即 第三人上列受罰人就原告林雨潔與被告Michael McCannon、Jess Tie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時尚居商旅有限公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二、時尚居商旅有限公司應交付附表編號1、3所示物件及附表編號2所示文書予原告林雨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4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2項亦有明文。復按,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

㈠、關於本院命受罰人即第三人提出附表所示物件、文書之過程,最初本院詢問受罰人有關被告Michael McCannon(中文姓名康麥克)有無在「時尚居商旅」住宿、有無同房旅客,並請受罰人提供住宿資料,受罰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函覆無Michael McCannon入住資料,亦查無同住旅客資料等情,有本院113年11月19日函(稿)、受罰人113年11月22日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51、155頁)。嗣本院提供有關附表編號3所示之手機截圖畫面予受罰人,詢問是否為「時尚居商旅」與旅客間之對話、有無該旅客與同行旅客住宿登記資料,據受罰人函覆此確為其值班同仁與旅客間之對話,惟無訂房者入住資料,僅有Michael McCannon友人入住資料可提供,然因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須徵求當事人同意方可提供等語(見本院卷第231、245頁),堪認受罰人至遲於113年11月26日,即已明確知悉本院欲查詢附表編號2、3所示文書、物件。

㈡、本院繼而於114年3月3日函請受罰人表示意見,並明確告知受罰人應妥善保存附表所示內容,不得銷毀,且記載民事訴訟法第346條第1項、第347條、第349條條文,該函文於同年月5日對受罰人為送達(見本院卷第311至312、315頁);本院復於同年月20日,以本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准予原告林雨潔聲請由本院命受罰人提出附表編號1、2所示物件、文書於本院,由本院予以證據保全;於同年5月2日復依原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46條第1項、第363條第1項準用第346條第1項規定,以113年度訴字第6137號裁定命受罰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附表編號1、3所示物件及附表編號2所示文書(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原裁定記載「同住旅客」,未記載「同住旅客【或Jess Tien】」),該裁定並於同年月7日送達受罰人,迄今受罰人均未回覆,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319至321、329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事件核閱屬實,足見受罰人至遲自114年3月5日起,已知悉附表所示物件、文書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令其滅失。

㈢、本院考量受罰人於114年3月5日,已知悉本院請受罰人妥善保存附表所示物件、文書,竟於本院依序於同年3月20日、同年5月2日為證據保全、命提出文書裁定後,未為任何回應,顯係無正當理由不從本院提出文書之命,揆諸首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得對受罰人裁處2萬元罰鍰,並諭知受罰人應交付附表所示物件、文書予原告之強制處分。又附表編號2部分,於原本「同住旅客」後增加(或Jess Tien)之文字,文義上仍係指「同住旅客」,僅係更為限縮及特定,並未逾越原命提出文書裁定之範圍,故本院依原告聲請逕予補充,併予指明。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簡 如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內容 1 113年10月10日下午4時至同年月12日中午12時 燒錄、拷貝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複製在「時尚居商旅」下車處、大門口、大廳、櫃臺、電梯內外、房間走廊等,有拍攝Michael McCannon、Jess Tien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2 113年10月10日至同年月12日 與旅客Michael McCannon同住於台端所經營「時尚居商旅」房間之旅客(或Jess Tien)姓名,及其登記資料或提供身分證件記載之戶籍地址、聯絡地址。 3 113年10月8日至同年月12日 截圖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複製Michael McCannon與「時尚居商旅」間往來訊息之電磁紀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