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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37號原 告 林雨潔訴訟代理人 朱宜君律師被 告 Michael McCannon(中文姓名康麥克)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複 代理人 郭怡萱律師被 告 田皓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次按,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前條規定,除第1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189條第1、3項亦有明文。復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致為合意停止之意思,其合意停止始生法律上之效力,其中一人不為此合意者,其訴訟程序不因部分共同訴訟人之合意而停止」,此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00號裁定可參。是以,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全體共同訴訟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始生合意停止之效力,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亦不得本於其辯論宣示裁判,法院並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如此始符合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意旨。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10日下午5時公告判決,惟原告、被告Michael McCannon於同年11月6日具狀陳明雙方於同年10月31日在泰國法院達成協議,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被告田皓婷亦於同年11月7日具狀陳明同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等情,有原告114年11月6日民事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狀、Michael McCannon之114年11月6日民事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狀、田皓婷114年11月7日之民事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狀各1份可按(見本院卷第497至503頁),而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被告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共同訴訟人,依上開說明,應認兩造自114年11月7日起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故本件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於114年11月7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兩造自該日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併予指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