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221號原 告 翡冷翠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培中訴訟代理人 楊恩京被 告 Apollo Entertainment Media Private
Limited法定代理人 LIM SOON HUAT被 告 VINCENT GU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11,85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037,28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11,8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係以Apollo Entertainmen
t Media Private Limited(下稱Apollo公司)為被告,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11,85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追加VINCENT GUO為被告,同時變更聲明如下述貳、一、原告起訴主張之聲明所示,有原告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可憑(見本院卷第185頁)。核原告所為追加被告及變更聲明,係基於其主張Apollo公司未返還價金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Apollo公司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簽訂「人力派遣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4月7日止,由原告提供人力派遣服務,Apollo公司依系爭契約支付相關費用,原告已依系爭契約完成所有人力派遣服務,詎Apollo公司僅支付第1期款項,迄今未給付後續第2至4期款項,依系爭契約約定,Apollo公司自應給付剩餘之3,111,850元款項。又Apollo公司為在新加坡設立登記之公司,且為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認許之外國法人,被告郭煜輝VINCENT GUO(下稱郭煜輝)以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外國公司Apollo公司名義與原告為法律行為,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與Apollo公司負連帶責任。為此,爰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之約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111,85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111,85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被告承諾付款LINE對話紀錄、Apollo公司於新加坡ACRA設立登記資料、網路查詢資料、Apollo公司支付第1期款項之匯款紀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0頁、第55至66頁、第153至158頁、第193至217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又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Apollo公司應分別於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1,333,650元、2024年2月29日前支付1,333,650元、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444,550元(見本院卷第15頁),Apollo公司迄今仍未給付上開款項共3,111,850元,依上揭約定,自應負給付之責。
㈢、末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Apollo公司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是郭煜輝於Apollo公司經認許前,以Apollo公司名義與原告成立系爭契約,自應就系爭契約所生債務,與Apollo公司負連帶責任。Apollo公司積欠原告3,111,850元款項未付,已如前述,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111,8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111,850元,及自114年9月26日起(見本院卷第247、25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爰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