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伶皇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欣鈴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顏宏維即鑫維企業社
何守強即晞望企業社
李丞越即丞儀企業社
文俊堯即慕義企業社
蕭韻璇即成領企業社
李偉恩即皇脈企業社
楊詠珊即莘永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伶皇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1,290元(計算式:113年度訴字第6292號判決附表三「本院認定之金額」欄之加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3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