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47號原 告 林思怡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被 告 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台昀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