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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57號原 告 賴美惠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