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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3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365號原 告 和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綸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李家泓律師被 告 松渝實業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修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4月間成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清運廢棄木材、清運垃圾,就清運廢棄木材部分,計價標準為1車新臺幣(下同)7,000元,且1車限重600公斤,又如需由原告將木材吊掛上車,應加收人力費用500元;就清運垃圾部分,計價標準為1車9,000元,且1車限重500公斤,如超過則加收每公斤18元之費用。嗣原告於113年4月至同年7月間,前往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地點,為被告清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重量之廢棄木材、垃圾,加計營業稅後,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9,081元、53萬5,605元、24萬3,138元、5萬4,401元、13萬7,025元,共計108萬9,250元之報酬,詎被告失聯而未給付,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8萬9,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LINE官方帳號對話紀錄

截圖、請款單、秤量傳票、地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至11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於被告之報酬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月16日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國內、國外公示送達予被告(見本院卷第181頁),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8萬9,250元,及自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廖哲緯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一: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4月15日 中山區北安路 木材 BGD-3065 440 原證2號第1頁 原證2號第2頁 KEG-2012 2340 113年4月16日 KEG-2012 2060 原證2號第3頁 113年4月17日 BSW-0393 760 113年4月27日 木材 KEP-5320 2580 原證2號第4頁 小計 8180 9萬5,410元 113年4月15日 中山區北安路 垃圾 462 9,000元 原證2號第2頁 113年4月27日 垃圾 332 9,000元 原證2號第4頁 總計 11萬3,410元(未稅) 11萬9,081元(含稅)附表二: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 (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6月4日 五股中興路 木材 KEK-6535 3510 原證3號 第1頁 原證3號第2頁 113年6月5日 五股中興路 KEK-6535 3830 113年6月8日 五股中興路 KEG-1152 5230 113年6月8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5290 113年6月11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4630 原證3號第3頁 113年6月15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4680 113年6月15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4000 113年6月17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4840 113年6月29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3940 原證3號第4頁 113年6月29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3430 小計 43380 50萬6,100元 113年6月17日 五股中興路 山貓車(半天) 4,000元 原證3號第1頁 總計 51萬0,100元(未稅) 53萬5,605元(含稅)附表三: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6月18日 中山區北安路 木材 KEU-1152 3970 原證4號 第1頁 原證4號第2頁 113年6月21日 中山區北安路(實際上為清運五股派出所區域,惟此筆報酬係與中山區北安路一同開立請款單) KEU-1152 3360 113年6月22日 中山區北安路 KEU-1152 3440 113年6月24日 中山區北安路 KEG-1152 4970 原證4號第3頁 113年6月25日 中山區北安路 KEU-1152 4110 總計 19850 23萬1,560元(未稅) 24萬3,138元(含稅)附表四: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6月21日 五股派出所 木材 KEU-1152 3500 原證5號第1頁 原證5號第2頁 小計 4萬0,810元 113年6月21日 五股派出所 山貓車(全天) 9,000元 原證5號第1頁 113年6月21日 五股派出所 人力 2,000元 總計 5萬1,810元(未稅) 5萬4,401元(含稅)附表五:

日期(民國) 清運區域 項目 車牌號碼 淨重(公斤) 費用(新臺幣) 證據出處 113年7月1日 五股中興路 木材 KEU-1152 4080 原證6號 第1頁 原證6號第2頁 113年7月3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3290 113年7月3日 五股中興路 KEU-1152 3050 小計 10420 12萬6,000元 113年7月3日 五股中興路 山貓車(半天) 4,500元 原證6號第1頁 總計 13萬0,500元(未稅) 13萬7,025元(含稅)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