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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2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何志欽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富田

廖秀英許文達林月霞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林政被 告 徐秀玉

阮芳珍阮瑲益林宏池

林宏建廖國松

廖國智

廖男明廖國勲廖雲娟廖賴金員阮意恬劉清輝張達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