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87號原 告 台灣民眾黨法定代理人 黃國昌原 告 柯文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被 告 吳崢訴訟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被 告 民主進步黨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律師複 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被 告 高逸帆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被 告 陶本和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韋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由原告柯文哲(與民眾黨下合稱民眾黨等2人)變更為黃國昌,有民眾黨公告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377頁),黃國昌已於114年2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71-373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民眾黨等2人主張:㈠被告吳崢於113年2月1日時,為被告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與吳崢合稱民進黨等2人)之發言人,於113年2月1日晚間11時48分許在FACEBOOK社群網站發表如附件一(即原證1)所示貼文,然附件一貼文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均屬不實,因柯文哲並未以民眾黨主席身分,主動致電證人陳永興並表達希望民進黨支持訴外人黃珊珊擔任立法院院長,立法院副院長可以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所推人選之交換條件,柯文哲亦未以民眾黨主席身分向民進黨提議立法院正副院長人選條件,吳崢係故意不法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名譽權及信用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民眾黨等2人得向吳崢請求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請求吳崢將如附件一所示不實貼文刪除。又吳崢受僱於民進黨執行發言人職務,為民進黨之受僱人,民進黨應就吳崢之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告高逸帆受僱於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

視,與高逸帆合稱三立電視等2人),擔任三立新聞網電子報新聞記者,於113年2月1日具名報導如附件二(即原證2)所示報導,然附件二報導中如附表編號3、4、5所示言論均屬不實,因民眾黨並未以黃國昌當召委之條件,交換訴外人韓國瑜當立法院院長,柯文哲並未透過關係致電民進黨高層,遊說院長投票支持黃珊珊,民眾黨則會支持民進黨擔任副院長。高逸帆未盡查證義務,係過失不法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名譽權及信用權,民眾黨等2人得向高逸帆請求100萬元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高逸帆受僱於三立電視擔任記者,為三立電視之受僱人,三立電視應就高逸帆之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眾黨等2人亦得請求三立電視將如附件二所示不實報導刪除。

㈢被告陶本和受僱於被告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東森媒體,與陶本和合稱東森媒體等2人),擔任東森媒體所屬ETTODAY電子報新聞記者,於113年2月1日具名報導如附件三(即原證3)所示報導,然附件三報導中如附表編號6、

7、8、9所示言論均屬不實,因民眾黨並未透過關係向民進黨遊說支持黃珊珊競選立法院院長,換取民眾黨支持民進黨立委擔任立法院副院長之條件,民眾黨、訴外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間並無討論交換立法院院長及召委人選條件。陶本和未盡查證義務,係過失不法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名譽權及信用權,民眾黨等2人得向陶本和請求100萬元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陶本和受僱於東森媒體擔任記者,為東森媒體之受僱人,東森媒體應就陶本和之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眾黨等2人亦得請求東森媒體將如附件三所示不實報導刪除。

㈣爰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18條第2項,兩者擇一請求為有利之判決;訴之聲明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⒈民進黨等2人應連帶給付民眾黨等2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三立電視等2人應連帶給付民眾黨等2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東森媒體等2人應連帶給付民眾黨等2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⒋吳崢應將附件一之文章刪除。

⒌三立電視應將附件二之報導刪除。

⒍東森媒體應將附件三之報導刪除。

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吳崢則以:㈠吳崢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係為還原「中華民國第13

任立法院正副院長」柯文哲去電陳永興尋求合作之事實,與民眾黨等2人之經濟可靠性與支付能力無涉,並無害及民眾黨等2人信用權。吳崢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係為表達民進黨對第13任立法院院長選舉之立場,客觀上從未表示民眾黨等2人以自己政黨私利交換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職位,亦未有批評民眾黨等2人私相授受或利益交換之文字,尚不足以致使民眾黨等2人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亦無害及民眾黨等2人名譽權。

㈡吳崢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均與事實相符,業經陳

永興、證人林煜喆到院證述明確,亦有陳永興於113年2月2日發表「推動綠白合作未能成功的見證與反省」之公開聲明(詳附件四,下稱系爭聲明)可證,自不具違法性,主觀上亦不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

㈢吳崢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係根據民眾黨於113年2月1

日晚間8時23分許在FACEBOOK社群網站發表「大是大非,不容顛倒!民眾黨絕不會違背價值,與新潮流利益交換、分贓權位」乙文,並以附件三之報導,及民進黨黨團針對「中華民國第11屆第13任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之投票意向為查證方法,再藉由諸多客觀要素推敲民眾黨等2人所謂「綠營大佬」之身分應為陳永興後,始以事實陳述之方式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實已恪守發表「高價值政治性言論」前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不具備違法性,主觀上亦不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民眾黨等2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民進黨則以:㈠吳崢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係為還原「中華民國第13

任立法院正副院長」柯文哲「主動」去電陳永興要民進黨挺黃珊珊當立法院院長之事實,自與民眾黨等2人之經濟可靠性與支付能力無涉,未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信用權。吳崢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乃其表達民進黨於本次立法院院長選舉之立場,即民進黨及其黨團僅能接受院長支持訴外人游錫堃,其文字客觀上從未表示民眾黨等2人以自己政黨私利交換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職位,亦未有批評民眾黨等2人私相授受或利益交換之文字,不足以致使民眾黨等2人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未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名譽權。

㈡縱認吳崢有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信用權及名譽權,有關本件立

法院院長選舉爭議,依陳永興之系爭聲明及其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知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確屬事實。依林煜喆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林煜喆乃個人自發欲促成民進黨與民眾黨兩黨協商,而未經任何政黨、人士之授權或請託,亦未具體提出「珊昌配」(按:即立法院院長投民眾黨之黃珊珊,立法院副院長投民進黨之訴外人蔡其昌)之方案,可見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確屬事實。吳崢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多次提及民進黨黨團,則係參酌訴外人即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之談話,亦可知吳崢所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確與事實相符而非不實言論。因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均合於真實,自不具違法性。

㈢縱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反於真實,如附表編號1、2所

示言論為高價值政治性言論,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參酌吳崢歷次答辯,吳崢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係根據民眾黨在FACEBOOK社群網站發表文章所附如附件三所示報導,復參酌柯建銘早前針對「中華民國第11屆第13任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之談話,進一步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因經合理查證,自不具違法性。

㈣縱認吳崢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參酌吳崢過往之學經

歷,其政治歷練、輿情分析及回應能力應屬純熟且適切,性格亦非魯莽、口無遮攔或大放厥詞之人,民進黨在選任發言人上已盡相當之注意。而民進黨亦設有相關部門,並聘有法律顧問,可提供相關正確資訊及法令遵循供吳崢參考。尚不得以吳崢偶一讓民眾黨等2人不快之言論,即謂民進黨選任及監督未盡相當之注意。因民進黨選任吳崢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民眾黨等2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三立電視等2人則以:㈠附件二之報導所述內容無非在闡述113年2月1日之立法院正副

院長選舉等政治議題,與民眾黨等2人關於「經濟上評價」之信用權毫無關聯,民眾黨等2人主張信用權遭侵害,並無理由。附件二之報導其主要係在討論民眾黨與國民黨間「政黨合作」之議題,而政黨合作本為民主自由體制下之政黨政治常態,一般選民大眾根本不會因「政黨合作協商」之舉動,對其支持之政黨有名譽之減損,民眾黨等2人主張名譽權遭侵害,並無理由。㈡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言論,除有吳崢如附件一所示貼文

可參外,事後更有陳永興之系爭聲明,及訴外人林逸民之對外聲明可參,可見高逸帆於製作附件二所示報導前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內容均屬事實,絕非空穴來風。依陳永興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關於立院院正副院長選舉協商乙事,確實係由柯文哲主動致電陳永興提及此事,再由陳永興與民進黨主席賴清德通話確認兩黨合作之可行性,益徵如附表編號

3、4、5所示之言論合於真實,縱認反於真實,三立電視等2人業盡合理查證,均具備阻卻不法之事由。

㈢三立電視等2人認附表編號5所示之言論係屬意見評論,係以

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合理適當之評論,及以善意對於中央會議而為適當之載述,具備阻卻不法之事由。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言論尚有後半段,即「事實上,國民黨新任總召傅崐萁也公開承諾,立院召委選舉,國民黨會釋出最大善意與民眾黨共同合作」等語,可見如附表編號5所示言論是在闡述立法院傳聞之質疑,且該質疑係有質疑之基礎,並希望民眾黨等2人就該傳聞向社會大眾作出說明。事實上,民眾黨黨內立法委員黃國昌即有針對此議題提出說明。以此方式討論重要之政治議題本為民主政治之常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言論並無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名譽權可言。縱認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言論係屬事實陳述,亦係合於真實,具備阻卻不法之事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民眾黨等2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五、東森媒體等2人則以:㈠附件三之報導乃在闡述立法院院長選舉等政治議題,與經濟

上評價無關,並無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信用權,亦未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名譽權。

㈡如附表編號6、7、8、9所示之言論乃就攸關全民福祉之重大

公共議題進行報導,民眾黨等2人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本應受全民及媒體之監督,對於涉及公眾領域之事務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如附表編號6、7、8、9所示之言論並未稱民眾黨等2人主動向民進黨進行遊說。民眾黨等2人曾和民進黨就立法院院長選舉乙事進行討論,業經民眾黨等2人於訴訟中自認,另有陳永興之系爭聲明,及林逸民之對外聲明可證,並經陳永興在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如附表編號

6、7、8、9所示之言論並無不實。況東森媒體立對於立法院院長選舉後續有進行滾動式更新,包含民眾黨之立場與意見,已善盡媒體查證以及平衡報導。

㈢東森媒體等2人認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言論係屬意見評論,民

眾黨自知其對於國內政局影響占有舉足輕重之關鍵地位,無論立法院院長選舉或召委選舉,民眾黨等2人之立場及意向本來就為全民關注之議題,當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縱認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言論係屬事實陳述,亦係合於真實。

㈣縱認陶本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東森媒體就選任陶

本和為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東森媒體依民法第188條1項但書規定應不負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民眾黨等2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351頁、本院卷二第9-12頁):

㈠附件一貼文為吳崢於113年2月1日晚間11時48分在FACEBOOK社群網站所張貼。

㈡吳崢張貼附件一貼文時,受僱於民進黨,擔任發言人職務。

㈢附件二報導為高逸帆所撰寫,並於113年2月1日發布於三立電視所屬三立新聞網電子報。

㈣高逸帆於撰寫附件二報導,及附件二報導發布時,受僱於三立電視,擔任記者職務。

㈤附件三報導為陶本和所撰寫,並於113年2月1日發布於東森媒體所屬ETTODAY電子報。

㈥陶本和於撰寫附件三報導,及附件三報導發布時,受僱於東森媒體,擔任記者職務。

㈦柯文哲於114年2月18日前為民眾黨之黨主席。

㈧我國於113年2月1日進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投票,院長第一

輪投票結果:國民黨之韓國瑜獲得54票、民進黨之游錫堃獲得51票、民眾黨之黃珊珊獲得7票、廢票1票;第二輪投票結果:國民黨之韓國瑜獲得54票、民進黨之游錫堃獲得51票、民眾黨之8名立委缺席未投票。副院長第一輪投票結果:訴外人即國民黨之江啟臣獲得54票、民進黨之蔡其昌獲得51票、訴外人即民眾黨之張啟楷獲得8票。第二輪投票結果:國民黨之江啟臣獲得54票、民進黨之蔡其昌獲得51票、民眾黨之8名立委缺席未投票。

㈨如附表所示言論均與公共利益相關,非私領域言論。

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如附表所示言論與民眾黨等2人之信用權無涉:

按廣義之名譽權包括指人在社會生活上之整體評價及在經濟活動上之可信賴性,前者,一般稱為名譽權,後者一般稱為信用權。名譽權及信用權均非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亦有社會生活上之整體評價及經濟活動上之可信賴性可言。本件民眾黨等2人主張因如附表所示言論,業已侵害其名譽權及信用權,關於名譽權部分,依上開說明,民眾黨等2人均受名譽權之保障。惟關於信用權,民眾黨等2人固受信用權之保障,但經審查如附表所示言論,與民眾黨等2人在經濟活動上之可信賴性完全無涉,是民眾黨等2人本件關於信用權之主張,已顯屬無據,至民眾黨等2人主張民眾黨作為政黨,應享有政黨評價及信任度之信用權保障,與一般營利性法人之經濟性評價之信用權保障不同云云,惟所謂政黨評價及信任度之保障,即已包含在民眾黨受保障之名譽權範圍內,毋庸贅予另事擴張信用權之定義,民眾黨等2人上開主張,實無足取。是本件已毋庸續予探究其餘侵害信用權責任成立要件,本件以下僅加以審查如附表所示言論有無侵害民眾黨等2人之名譽權,合先敘明。

㈡本件應探究被告6人是否成立侵害名譽權侵權責任:

名譽權之定義已如前述,本件被告6人固均抗辯如附表所示言論客觀文義不至於侵害民眾黨等2人名譽權云云。惟針對我國113年2月1日進行之第13任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若民眾黨等2人自承柯文哲曾主動透過中間人向民進黨表達希望民進黨支持黃珊珊擔任立法院院長,民眾黨則可支持民進黨提出之任何立法院副院長人選(下稱珊○配),或民眾黨等2人自承曾與國民黨討論合作,若民眾黨則支持國民黨韓國瑜擔任院長,則國民黨支持黃國昌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下稱韓黃合作或韓黃合作傳聞),而經第三人在社群媒體公開貼文或媒體公開報導,因符合事實,固無侵害民眾黨等2人名譽權之問題,本件正係民眾黨等2人否認柯文哲主動致電綠營提議珊○配,亦否認與國民黨間曾討論韓黃合作及韓黃合作傳聞屬實,究竟民眾黨等2人之說法及本件被告6人如附表所示言論何者屬實、何者虛偽不實,將高度影響民眾黨等2人在社會生活及政治活動之信用評價及可信賴性,本件自有釐清事實真相,確認如附表所示言論之真實性,認定民眾黨等2人是否因如附表所示言論而名譽權受侵害,被告6人有無成立侵害名譽權侵權責任之必要。本件被告6人上開抗辯,認如附表所示言論,完全無涉於民眾黨等2人之名譽權,而毋庸續予審查其餘侵害名譽權責任成立要件,殊無可採。

㈢本件侵害名譽權責任成立與否之審查基準及舉證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權利。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固應受最大程度之保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即針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設有普通誹謗罪、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則設有誹謗罪之不罰規定。由上開刑法規定可知,刑法將誹謗言論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評論,前者涉有真實與否問題,如涉及公共利益,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參照)。後者則無真實與否問題,如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曾於89年7月7日針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作成釋字509號解釋,解釋文略以:「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憲法法庭於112年6月9日再次針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作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略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關於侵害名譽權民事侵權責任成立與否之認定,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不法性價值判斷應與刑事誹謗罪趨於一致,亦即應考量刑法第310條、第311條之法律規範,及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規定所為上開合憲性解釋,作為侵害名譽權阻卻不法事由解釋上準據。

⒉按民事侵權行為事件,民法雖未設阻卻不法事由,惟基於法

秩序之統一性,仍應類推適用刑法關於誹謗罪,即該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並具公益性者,不罰」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擴大該條之適用範圍,認「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之解釋意旨,在被害人舉證行為人「有侵害名譽之行為」後,即推定該侵害名譽之行為「有違法性」,而應由行為人證明「有阻卻不法事由」之存在,即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民眾黨等2人業已提出如附件一至三所示之貼文、報導,舉證被告6人有侵害名譽權之行為,參諸上開說明及判決要旨,針對事實性陳述部分,即應由被告6人就阻卻不法事由,即言論符合真實,或言論雖非真實,但於言論發表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㈣如附表所示言論之分類及定性:

⒈分析如附表所示言論之主題,可分類為二項:一、柯文哲主

動致電綠營,向綠營提議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珊○配(即附表編號1、2、3、4、5、6、7、8)。二、國民黨、民眾黨間韓黃合作傳聞(即附表編號3、5、9)。

⒉「柯文哲主動致電綠營,向綠營提議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珊○

配」主題部分(即附表編號1、2、3、4、5、6、7、8),經核均屬事實陳述性質,涉有真實與否問題,參諸上開審查基準之說明,因兩造對於附表所示言論牽涉公共利益均不爭執(參兩造不爭執事項㈨),如被告6人得以證明「柯文哲主動致電綠營,向綠營提議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珊○配」符合真實,即得阻卻不法性。縱被告6人無法證明「柯文哲主動致電綠營,向綠營提議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珊○配」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得阻卻不法性。即使被告6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被告6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得阻卻不法性。

⒊「國民黨、民眾黨間韓黃合作傳聞」主題部分(即附表編號3

、5、9),除有事實陳述之性質外,關於民眾黨是否有「放水」國民黨;國民黨、民眾黨間韓黃合作是否屬「利益交換」;韓黃合作有無「條件交換」關係,亦具有意見評論性質,事實陳述部分之舉證責任分配,即如上開⒉所示,至於意見評論部分,三立電視等2人、東森媒體等2人如能舉證符合刑法第311條各款事由,亦得阻卻不法性。

㈤依卷內證據,「柯文哲主動致電綠營,向綠營提議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珊○配」,符合真實:

⒈關於「柯文哲主動致電綠營,向綠營提議立法院正副院長選

舉珊○配」主題,本院通知陳永興到院作證,陳永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全文內容已如附件五所示(見本院卷二第151-158頁),依陳永興上開證述內容,113年1月31日傍晚起,陳永興與柯文哲之聯繫過程為陳永興113年1月31日傍晚先接獲來自柯文哲方面之第一通來電,柯文哲在此第一通通話中提議民進黨與民眾黨合作珊○配,隨後由訴外人吳澧培致電賴清德,由陳永興與賴清德進行第一次通話,由賴清德請託陳永興向柯文哲確認民眾黨是否可接受「游黃配」(按:即立法院院長投民進黨之游錫堃,立法院副院長投民眾黨之黃珊珊),又若是珊○配,是否民進黨提出之任何副院長人選,民眾黨均可接受,隨後陳永興請託訴外人張金堅聯繫柯文哲第二次致電陳永興,柯文哲在與陳永興第二次通話中答應珊○配,並同意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提出的副院長人選,林逸民亦參與柯文哲與陳永興間第二次通話,隨後再由陳永興與賴清德進行第二次通話,由陳永興回覆賴清德,陳永興與柯文哲第二通通話內容。陳永興上開證述內容,除與系爭聲明呈現之陳永興居中交涉民進黨與民眾黨在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磋商合作過程相符(見本院卷一第89、91頁),亦有林逸民於訴訟外受訪之Newtalk新聞之「電話門》林逸民:陳永興要他接聽當證人、柯曾說接受民進黨任何人 」報導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79-280頁),足見陳永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應堪信實,當可採信。基於以上卷證資料可認定113年1月31日傍晚,無論柯文哲係以何人手機撥打電話至陳永興之手機,陳永興確屬受話之一方無訛,柯文哲於113年1月31日傍晚、晚間與陳永興二度通話過程,第一通電話提議「珊○配」,第二通電話同意民眾黨會支持民進黨提出之任何副院長人選,並透過陳永興輾轉將柯文哲此意願轉達至民進黨主席賴清德。又依陳永興之維基百科所示(見本院卷一第463頁),陳永興於39年出生,為醫師,亦為政治人物,參與政黨包括民進黨、台灣團結聯盟、新國家連線、時代力量,依社會大眾對於政治光譜之普遍認知,稱陳永興為「綠營醫界大老」,並無不合,以此而言,如附表編號1、2、3、4、5、6、7、8所示言論陳稱「柯文哲主動致電綠營,向綠營提議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珊○配」,即符合真實,而得阻卻不法,無由成立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因被告6人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2、3、4、5、6、7、8所示言論符合事實,業盡舉證之責,本件因欠缺被告6人無法證明言論真實性之前提,自無再事探究被告6人有無經合理查證程序、有無取得非真正證據資料、有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引用不實證據資料之必要,附此敘明。

⒉民眾黨等2人固主張如附表編號1、2、3、4、5、6、7、8所示

言論反於真實,因柯文哲並未以民眾黨黨主席身分,主動致電陳永興,並表達希望民進黨支持黃珊珊擔任立法院院長,立法院副院長可以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所推人選之交換條件云云,並提出柯文哲、陳永興間113年1月31日、113年2月2日簡訊對話紀錄、自由時報113年2月1日「新聞幕後》綠多路溝通」報導、民眾黨113年1月31日官方網站發布之「超越藍綠最強戰力民眾黨立院黨團推動改革推舉黃珊珊參選立法院長、公布黨團三長」公告、訴外人即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手機截圖畫面、柯文哲手機截圖畫面、聯合新聞網113年2月3日「綠白電話門…撇林佳龍林煜喆道歉:接觸柯文哲無授權、純個人行動」報導各1紙為證。然:

⑴觀諸民眾黨等2人本件事實主張,一方面主張「113年1月31日

下午,即有自稱代表民進黨高層之林煜喆、廖紫岑兩人,主動到台灣民眾黨主席辦公室拜會原告柯文哲,並具體表示民進黨希望能夠支持台灣民眾黨的立法院長人選黃珊珊,但希望台灣民眾黨能支持民進黨的副院長候選人蔡其昌,同時林煜喆以其自己手機撥打電話給賴清德副總統之代表人陳永興後,交予原告柯文哲與陳永興通電話,原告柯文哲主席現場僅表示雖然希望民進黨支持台灣民眾黨的院長候選人黃珊珊,但對副院長部分待與黨團討論後再回覆。」(下稱第一版本事實,見本院卷一第16-17、150頁、本院卷二第303-304頁),同時主張「原告柯文哲與訴外人陳永興私下無電話聯絡管道,係於113年1月31日晚間6時30分許,訴外人林煜喆、廖紫岑二人突然無預警前往原告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辦公室,廖紫岑並以其手機撥電話給訴外人陳永興,由陳永興與原告柯文哲直接通話,陳永興於電話中表達民進黨願意支持黃珊珊競選立法院長,但希望原告可以支持民進黨人選蔡其昌競選立法院副院長,當時原告柯文哲為趕赴餐會而禮貌性結束對話,並未與陳永興討論或承諾具體政黨合作的內容。」(下稱第二版本事實,見本院卷一第000-0-000-0、468-482頁、本院卷二第20-34、310-324頁),是關於林煜喆、訴外人廖紫岑有無自稱代表民進黨高層;係以林煜喆或廖紫岑之手機撥打予陳永興;係林煜喆及廖紫岑或陳永興提議民進黨願支持「珊昌配」;柯文哲有無於113年1月31日傍晚與陳永興通話中表達希望民進黨支持黃珊珊擔任立法院院長等節,民眾黨等2人本身主張已見出入,莫衷一是,應先陳明。

⑵依陳永興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作證內容,陳永興表示不認識

林煜喆與廖紫岑,係柯文哲於113年1月31日傍晚通話中提議民進黨與民眾黨合作珊○配,而非陳永興提議民進黨與民眾黨合作珊○配或珊昌配,陳永興在與柯文哲進行113年1月31日傍晚第一次通話前,未聽聞有人提議珊昌配,足見無論係民眾黨等2人主張之上開第一版本事實、第二版本事實,均與陳永興上開在本院審理中作證內容明顯相左。

⑶本院通知林煜喆到院作證,林煜喆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全文內

容已如附件六所示(見本院卷二第140-151頁)。依林煜喆之證述,林煜喆與廖紫岑確於113年1月31日傍晚至民眾黨台玻辦公室與柯文哲會面,且係自發拜訪,未受他人委託或代表他人前往,在與柯文哲會面過程,林煜喆係希望民進黨與民眾黨在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可以協商合作,但林煜喆並未向柯文哲為民眾黨、民進黨間例如「珊昌配」、「游黃配」等具體提案,林煜喆與柯文哲會面期間,林煜喆並未要求柯文哲與陳永興以電話通話,林煜喆不記得廖紫岑有無撥電話給陳永興,林煜喆亦不記得在會面期間柯文哲與陳永興有通話之過程,亦不記得與柯文哲談話期間有提及陳永興。林煜喆於113年1月31日下午9時16分至同日時33分期間曾與周榆修通話,係因有熱心、不認識的人要林煜喆請柯文哲盡快打電話給陳永興,隨後林煜喆將不認識的人提供之陳永興電話號碼以簡訊方式提供給柯文哲、周榆修,林煜喆不知道柯文哲其後有無與陳永興通電話。林煜喆上開作證內容,有周榆修、柯文哲手機畫面截圖各1份可資佐證(見本院卷一第337、338、491、493頁),本院復考量林煜喆與柯文哲、周榆修間係互相持有手機號碼可以相互聯繫之關係,林煜喆甚至證稱係柯文哲之朋友、支持者,林煜喆於本院審理中作證內容應無刻對民眾黨等2人為不利證述之動機及必要,林煜喆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述,應堪信實。基於以上卷證資料,原告2人主張之第一版本事實、第二版本事實,全然缺乏林煜喆證詞之支持,尤其是林煜喆否認自稱代表民進黨高層,否認具體向柯文哲提案珊昌配,亦否認以自己手機撥打給陳永興,不記得廖紫岑曾在與柯文哲會面過程撥電話給陳永興,亦不記得在與柯文哲會面過程有柯文哲與陳永興通電話之經過,是原告原告2人主張之第一版本事實、第二版本事實,欠缺卷內之證據支持,自難遽信。

⑷民眾黨等2人固依柯文哲、陳永興間113年1月31日、113年2月

2日簡訊對話紀錄(如附件七所示,見本院卷一第495-496頁)主張係經林煜喆、廖紫岑先居間使陳永興與柯文哲取得聯繫後並提出條件後,柯文哲被動拒絕陳永興所提條件云云。惟民眾黨等2人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經過,全然缺乏卷內證據之支持,尤其係與陳永興、林煜喆之證詞均明顯相左,已如前述。又陳永興於113年1月31日傍晚是臨時、無預期接獲柯文哲方來電,豈有陳永興會在此通通話主動向柯文哲建議「珊昌配」之可能?況陳永興已證稱其作為推動民進黨、民眾黨在第13任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合作之人,原先預期「游黃配」,於113年1月31日傍晚柯文哲通話前,未聽聞有人提及「珊昌配」,豈有陳永興會在此通通話主動向柯文哲建議「珊昌配」之可能?可見民眾黨等2人之主張顯與常情相違。此外,如附件七所示之簡訊對話紀錄與陳永興之作證內容,並無矛盾,即陳永興於113年1月31日傍晚至晚間9時許,各與柯文哲、賴清德進行兩次通話,最終柯文哲同意珊○配,且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提出之副院長人選。但其後民眾黨、民進黨之黨團進行開會討論均未同意珊○配,因而民眾黨、民進黨在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合作宣告破局,自難憑上開對話紀錄對民眾黨等2人為何有利之認定。

⑸民眾黨等2人固依自由時報113年2月1日「新聞幕後》綠多路溝

通」報導(見本院卷一第43-44頁),主張民進黨始終採取主動,透過陳永興向柯文哲提出「民進黨支持黃珊珊競選立法院長,民眾黨支持民進黨人選競選立法院副院長」之條件,意圖達到民進黨、民眾黨共同掌握立法院過半席次之目的云云。惟該則報導指出之「民進黨透過雙方信賴的『中間人』向民眾黨傳遞橄欖枝」,縱認該中間人係指涉陳永興,與陳永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113年1月31日傍晚接獲柯文哲來電,由柯文哲提議珊○配,其後轉知賴清德時,賴清德曾提議「游黃配」,並要民眾黨確認是否可以接受民進黨任何副院長人選等內容並無矛盾,殊難以上開報導逕為引伸係民進黨證實民進黨主動透過陳永興向柯文哲提出珊○配。

⑹至於民眾黨等2人其餘所執民眾黨113年1月31日官方網站發布

之「超越藍綠最強戰力民眾黨立院黨團推動改革推舉黃珊珊參選立法院長、公布黨團三長」公告、周榆修手機截圖畫面、柯文哲手機截圖畫面、聯合新聞網113年2月3日「綠白電話門…撇林佳龍林煜喆道歉:接觸柯文哲無授權、純個人行動」報導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181-188、337-338、491-498頁、本院卷二第37-39頁),經核既無從證明被告6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2、3、4、5、6、7、8係屬不實,亦無從證明民眾黨等2人主張之第一版本事實、第二版本事實符合實情,自毋庸再予逐一駁斥,附此敘明。

㈥依卷內證據,「國民黨、民眾黨間韓黃合作傳聞」,符合真實,且屬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⒈關於「國民黨、民眾黨間韓黃合作傳聞」主題,首先應予辨

明如附表編號3、5、9言論指涉者為國民黨與民眾黨間在第13任立法院院長選舉、召委選舉合作之「傳聞」,在如附表編號3、5、9所示言論發表之時,前開兩項選舉尚未發生,自無可能係指涉國民黨與民眾黨間在立法院院長選舉、召委選舉合作之「事實」。關於「國民黨、民眾黨間韓黃合作傳聞」確實存在,三立電視等2人業已提出中央通訊社113年2月26日「召委選舉藍白合作?黃國昌:改革比位置重要尊重安排」報導1紙(見本院卷一第283-284頁),依該報導所示:「立法院29日將舉行常設委員會召委選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將自提人選;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昨天表示,黨團會議經充分討論後,已達成跟民眾黨合作的共識,召委選舉不排除會與民眾黨合作。黃國昌上午接受『POP撞新聞』主持人黃暐瀚專訪。黃國昌說,充分感受到國民黨團、傅崐萁釋出的善意,民眾黨一貫立場是『改革比位置重要』;日前兩黨團三長餐會中氣氛融洽,從來沒開口要國民黨禮讓召委。」;東森媒體等2人亦提出太報113年2月28日「藍白合?傅崐萁已與黃國昌通話『願禮讓召委』民眾黨明早開會討論」報導1紙(見本院卷一第305-307頁),依該報導所示:「黃國昌國會辦公室在傍晚證實,稍早黃國昌曾與傅崐萁通話,黃國昌感謝國民黨善意,並重申一定會不分黨派,共同合作促進福國利民法案、監督執政黨;至於召委事宜,將在明天早上再開會討論。」,堪認「國民黨、民眾黨間韓黃合作傳聞」確實存在,且傳聞內容並非空穴來風,訴外人即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曾稱召委選舉不排除會與民眾黨合作,黃國昌亦稱感受到國民黨團、傅崐萁釋出的善意,並曾與傅崐萁通話。以此而言,如附表編號3、5、9所示之言論,符合真實,已得阻卻不法。

⒉又如附表編號3、5、9所示言論,關於民眾黨是否有「放水」

國民黨;國民黨、民眾黨間是否有韓黃合作之「利益交換」;韓黃合作有無「條件交換」關係,具有意見評論性質,已如前述,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3、5、9所示言論評論事項乃係我國第13任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及立法院召委選舉,乃政治事務領域,屬應賦予最高程度保障之政治性言論,民眾黨等2人之名譽權保障應予最高程度之退讓,參酌如不爭執事項㈧所示之我國第13任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投票過程、結果,民眾黨之8名立委在立法院院長選舉第二輪缺席未投票,究竟係以缺席未投票宣示超越藍綠、抵制藍綠,或單純行使不表意自由,或放水特定政黨,是否係圖為與特定政黨將來立法院其他選舉合作之伏筆,本屬可受公評之事,如附表編號3、5、9所示言論,亦均符合善意、適當言論之標準,自得阻卻不法,無由成立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至三立公司等2人另稱如附表編號3、5所示言論係對於中央會議為適當之載述,亦得阻卻不法云云,然立法院第13任正副院長選舉與中央會議無涉,如附表編號3、5所示言論亦非對於會議經過為載述,本件實與此部分阻卻不法事由無涉,毋庸再予詳論。

八、綜上所述,關於「柯文哲主動致電綠營,向綠營提議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珊○配」主題(如附表編號1、2、3、4、5、6、7、8所示言論),因被告6人業已舉證前開言論,依卷內證據,符合真實,應得阻卻不法,不成立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關於「韓黃合作傳聞」主題(如附表編號3、5、9所示言論),因三立公司等2人、東森媒體等2人業已舉證前開言論,依卷內證據,符合真實,且意見評論部分,亦屬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亦應得阻卻不法,不成立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責任,民眾黨等2人請求被告6人賠償慰撫金、刪除如附件一至三所示之文章、報導,自屬無據。從而,民眾黨等2人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㈠民進黨等2人應連帶給付民眾黨等2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三立電視等2人應連帶給付民眾黨等2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東森媒體等2人應連帶給付民眾黨等2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吳崢應將附件一之文章刪除。㈤三立電視應將附件二之報導刪除。㈥東森媒體應將附件三之報導刪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民眾黨等2人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民眾黨等2人仍聲請本院通知周榆修到院作證,惟民眾黨等2人於起訴狀未記載周榆修曾參與或親自見聞113年1月31日傍晚起柯文哲與陳永興間兩通通話內容,本件陳永興及林煜喆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亦未證述及此,在此前提事實未具備下,通知周榆修到院作證,實不適當,亦無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附表:

編號 民眾黨等2人主張侵害名譽權、信用權之言論 證物出處 1 事實是:昨天晚上七點多,柯文哲主席主動打電話給綠營一位醫界大老,表達希望民進黨支持黃珊珊擔任院長,副院長可以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所推出的人選。 原證1 2 民進黨團只能接受院長支持游院長,副院長可以讓民眾黨推薦。這是民進黨團的底線,因此並未答應柯文哲主席的提議。這才是事情全貌。 3 幕後/柯文哲急致電綠高層!傳民眾黨拿黃國昌當召委換韓國瑜當立法院長 原證2 4 逼得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透過關係致電民進黨高層,遊說院長投票支持黃珊珊,民眾黨則會支持民進黨擔任副院長。 5 對於柯文哲希望民進黨支持黃珊珊,交換民進黨副院長一事,該人士則指出,國民黨以支持黃國昌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作為放水韓國瑜的回禮,藍白利益交換一事,在立法院早已傳開。 6 幕後/綠營高層證實「白營遊說轉投黃珊珊」 民進黨2理由拒絕 原證3 7 綠營黨政高層向《ETtoday新聞雲》記者還原昨天,確實在民眾黨推出黃珊珊競選院長後,柯文哲透過關係致電給綠營高層遊說 8 綠營黨政高層向《ETtoday新聞雲》記者還原,證實民眾黨在推出黃珊珊競選立法院長之後,柯文哲有透過關係致電給綠營高層遊說。該人士說,條件是民進黨立委改投黃珊珊,而民眾黨會改支持民進黨的立委擔任副院長。 9 國會早已盛傳,民眾黨跟國民黨之間,有討論交換議長、召委的說法

附件一:

台灣民眾黨在官方臉書指稱,民進黨人士透過管道聯繫柯文哲主席,表達願意支持黃珊珊參選院長,爭取民眾黨在副院長選舉支持蔡其昌。 這並非實情, 民眾黨話只說一半。 事實是:昨天晚上七點多,柯文哲主席主動打電話給綠營一位醫界大老,表達希望民進黨支持黃珊珊擔任院長,副院長可以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所推出的人選。 結果,民眾黨團並不接受柯文哲主席的意見。 而民進黨團也不願意陣前換將,改支持黃珊珊。 民進黨團只能接受院長支持游院長,副院長可以讓民眾黨推薦。 這是民進黨團的底線,因此並未答應柯文哲主席的提議。 這才是事情全貌。

附件二:

標題:幕後/柯文哲急致電綠高層!傳民眾黨拿黃國昌當召委換韓國瑜當立法院長 內容: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立法院第11屆會期今(1)日開議,113名立委報到,並將選出立法院正副院長。對此,黨政人士透露,民眾黨昨日決定自提人選後,造成內部極大壓力,多數支持者無法接受民眾黨保送國民黨立委韓國瑜擔任院長,逼得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透過關係致電民進黨高層,遊說院長投票支持黃珊珊,民眾黨則會支持民進黨擔任副院長。不過,因為民眾黨過去信譽不良,加上藍白之間拿召委交換議長傳言甚囂塵上,讓民進黨無法接受提議。 黨政人士指出,民眾黨這段時間,先是對藍綠開出4項條件,接著要求國民黨赴民眾黨『密室協商』,會中交換什麼條件沒有人知道,但當天媒體鏡頭意外捕捉到兩人對話『你先、你先,這裡這裡!我們再上一層樓。』加上結束後公開擁抱的畫面,不難想像會中應該已經談妥條件交換。 黨政人士表示,民眾黨的公開策略就是第一輪票投自己,第二輪放棄投票,高舉不涉藍綠的正義大旗,卻忽略在選民心中這是再簡單不過的數學問題,只要民眾黨第二輪沒有投票,韓國瑜就會當選立法院長,所謂的不介入藍綠,其實就是保送韓國瑜。 對於柯文哲希望民進黨支持黃珊珊,交換民進黨副院長一事,該人士則指出,國民黨以支持黃國昌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作為放水韓國瑜的回禮,藍白利益交換一事,在立法院早已傳開。事實上,國民黨團新任總召傅崐萁也公開承諾,立院召委選舉,國民黨會釋出最大善意與民眾黨共同合作。 總統當選人賴清德昨則說,對於民眾黨在立法院長選舉的第一輪,支持民眾黨的黃珊珊委員,這一點上民進黨給予尊重。但希望進入第二輪的投票時,民眾黨能夠支持最好的人選。「如果認為游錫堃擔任院長最好,那就支持游錫堃。如果認為韓國瑜擔任院長比較好,那就請支持韓國瑜。」

附件三:

標題:幕後/綠營高層證實「白營遊說轉投黃珊珊」 民進黨2理由拒絕 內容: 立法院長選舉前一個晚上(1月31日),政壇瀰漫著一股「民進黨灌票給黃珊珊」的氛圍與傳聞,讓國民黨陣營惴惴不安。對此,綠營黨政高層向《ETtoday新聞雲》記者還原昨天,確實在民眾黨推出黃珊珊競選院長後,柯文哲透過關係致電給綠營高層遊說,但民進黨考量2個原因拒絕,第一是民眾黨過去信譽不良,第二是國會盛傳藍白有所謂交換召委的說法,最終選擇不信任白營。而事情發展至今,面對各方說法,《ETtoday新聞雲》也為您整理了整起事件的三大爭議,帶您快速了解。 在立法院正、副院長投票的前一個晚上,政壇盛傳「民進黨灌票給黃珊珊」的氛圍,這讓國民黨陣營惴惴不安,四處打探綠營的投票動向;不過,倘若民進黨真的要轉投給黃珊珊,黨團幹部遊說的過程中,勢必引起黨內立委的不同意見,綠營應當陷入紛亂,但昨晚確實格外安靜。 對此,綠營黨政高層向《ETtoday新聞雲》記者還原,證實民眾黨在推出黃珊珊競選立法院長之後,柯文哲有透過關係致電給綠營高層遊說。該人士說,條件是民進黨立委改投黃珊珊,而民眾黨會改支持民進黨的立委擔任副院長。 對此,綠營內部初步討論就快速回絕了民眾黨的提議。黨政人士表示,原因很簡單就只有2個:第一,民眾黨過去信譽不良,民進黨並非每一個立委都信得過民眾黨,內部難以快速達成轉投黃珊珊的共識;第二,國會早已盛傳,民眾黨跟國民黨之間,有討論交換議長、召委的說法,這兩個都無法被綠營跟支持者所接受。 黨政人士評估,國民黨應該是以支持黃國昌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來交換放水韓國瑜,這件事在立法院已有所聞,且國民黨團新任總召傅崐萁也有公開承諾過,立法院召委選舉,國民黨會釋出最大善意與民眾黨合作,就可以嗅出端倪,更加深民進黨對民眾黨的不信任。 正因為「民進黨灌票黃珊珊」的討論甚囂塵上,最後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在深夜發出長文,明確表態民進黨不會自亂陣腳,灌票給黃珊珊,換取雞肋的副院長,讓游院長變成交換的工具。附件四:

2024年元月13日,台灣的總統與國會大選結果揭曉後,由賴清德、蕭美琴當選總統、副總統,而國會席次三黨不過半,許多關心台灣前途的人雖鬆了一口氣,卻也開始擔心賴清德總統緊接著要面臨的各種挑戰! 作為長期關心台灣民主發展與前途的一個良心醫師,本人陳永興於2024年元月23日下午前往黃國昌準立委的辦公室拜訪、互相交換意見也期勉他善盡監督制衡責任,扮演就事論事忠誠的反對黨角色,該與執政黨合作對台灣有利的就合作,該扮演清道夫角色的時候就努力揭弊。2024年元月25日早上本人前往賴清德副總統官郎,除了恭賀他順利當選承擔重任,也互相對未來政局交換了意見,本人建議是否在國會尋求綠白合作的可能性,讓政局穩定,朝野政黨能夠競爭又合作發揮國會正常功能! 當天賴副總統釋出善意強調未來會廣納各界意見和人才,打造全民政府謀求全民最大利益,也不排除和在野黨合作推動各種改革的努力。本人於是在當天下午前往柯文哲主席的老師張金堅教授的基金會拜訪,請張教授轉達賴清德主席的善意,希望柯主席也共同努力來建立良性政黨競爭與合作的可能性。當時張金堅教授非常認同本人想法,也允諾傳達此正向訊息。第二天一早張教授就回訊已獲柯主席善意回應,大家願共同努力。 2024年元月26日柯主席與民眾黨團開會後,對外宣布邀請國民兩黨有意參選立法院長、副院長的參選人,前往民眾黨團拜會交換意見。雖然國、民兩黨之內都有不同意見的反對雜音,但韓國瑜候選人馬上積極回應,而游錫堃院長也釋出善意說拜訪選民是該做的事,但他尚未獲民進黨提名,需待元月29日早上獲黨團提名後,下午即會前往民眾黨團拜會並交換意見!這期間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與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對立互嗆相互不相讓,確實造成本人和張教授非常憂心,覺得要推動綠白合作可能相當困難? 2024年元月30日,民眾黨團於29日聽取國、民兩黨候選人意見後,召開記者會公開宣佈:民眾黨將推出黃珊珊委員競選立法院長,如第一輪投票未過,民眾黨圈將退出第二輪投票。這個宣布其實已經註定除非奇蹟出現,否則國民黨的韓國瑜將如預料於第二輪投票後當選立法院長。至此,本人與張教授都已知無法實現綠白合作而深以為憾,但也自認已盡了力問心無愧,就沒有再作任何的溝通協調了! 沒有想到2024年元月31日傍晚用餐時間,本人接到柯主席來電說:「如果民進黨能夠於第一輪投票就支持黃珊珊,民眾黨願意支持民進黨人選擔任副院長,是否有此可能?」我當時覺得時間很緊迫,可能無法處理但仍將此訊息轉達給賴清德主席。當時賴主席回我:「是否可請民眾黨考慮游黃配的可能?」又問我:「如果民眾黨堅持院長是黃珊珊,民進黨提出的副院長任何人選,民眾黨都會支持嗎?他要明確答案才能請民進黨團討論,而且他也說民進黨團已提名游院長,要做改變可能需再黨團開會,時間很急迫!我又和柯主席電話確認副院長人選有無條件,因我知民眾黨團召集人黃國昌曾公開說不願投蔡其昌委員,所以請柯主席確認,當時和我用餐的朋友吳澧培、楊黃美幸、林逸民都在座,我還讓逸民兄與柯主席談話!電話中獲得柯主席同意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提出的副院長人選之後,我回覆賴清德主席!之後我相信民進黨團和民眾黨團都經過討論,兩邊的回答底線還是沒有共識:民進黨希望游錫望當院長,請黃珊珊作副院長;民眾黨希望黃珊珊當院長,請民進黨非新系的人選作副院長。當柯主席和賴主席都回傳雙方黨團決定之後,我知道一切還是回到原點,當時已經是晚上11點多了,我想睡了就回傳兩位主席:「互相尊重,感謝雙方的善意努力,我們盡力了就託付給上帝吧,期望上帝賜福台灣!」第二天2月1日立法院長、副院長投票,三黨都照自己的決定投出來結果已如大家所見,我參與的所有過程就如實報告如上。 以下是我的反省也供台灣社會參考: (一)這次綠白合作雙方高層確實都有善意! (二)賴清德主席與柯文哲主席都很客氣,也很民主,他們兩位雖有想法但都交由立法院黨團自主決定,對結果也都尊重。 (三)民進黨團柯建銘總召和民眾黨團黃國昌總召,正好都是行事風格較屬鷹派作風,所以要政黨合作可能還需更多時間互相包容和忍讓,目前各自努力向台灣社會負責,也期盼未來能就事論事,該合作或競爭都以台灣人民利益為考量! (四)游錫堃院長自始至終表達不戀棧權位,也尊重黨團決定,事後也光明磊落辭去立委職務,其表現令人欽佩值得肯定,也見證了民主前輩的風範! (五)要扮演溝通協調角色很困難,要取得雙方信任且毫無私心為台灣前途設想,我和張教授力有未逮也備感壓力。今後只好退回醫療專業角色,期能對國人健康有更好貢獻! 謝謝大家,以上所言皆是事實,可向國人和歷史負責!附件五:

法官 你於113年1月31日前,與林煜喆、廖紫岑關係為何?你是否與該二人互相持有電話號碼? 證人 一、我與林煜喆、廖紫岑完全不認識。 二、沒有。 法官 你於113年1月31日前,與柯文哲關係為何?是否持有柯文哲電話號碼? 證人 一、與柯文哲本來就認識。 二、我沒有電話號碼。 法官 提示本院卷一第89、91頁,此篇聲明(下稱系爭聲明)是否為你所發?向何單位所發? 證人 一、是我發的。 二、我發給媒體,他們自己會傳。 法官 系爭聲明稱「沒有想到2024年元月31日傍晚用餐時間,本人接到柯主席來電說:『如果民進黨能夠於第一輪投票就支持黃珊珊,民眾黨願意支持民進黨人選擔任副院長,是否有此可能?』」,請你確認,究竟是何人手機撥打到你的手機?證人我不知道是誰的手機,但是手機打來說是柯主席想與你通話方便嗎?是男生的聲音,我當時是認為他身邊的助理,所以才會這樣講。法官(法官請在旁聽席旁聽之林煜喆說:柯主席想與你通話)請證人確認當時來電的聲音是林煜喆的聲音嗎?證人沒有辦法確定。法官承上,上開通話是否是你與柯文哲一對一之通話?有沒有辦法確認柯文哲當時身邊有無其他人士? 證人 一、是。 二、完全不知道。 法官 承上,你於接獲此通來電前,有預料到會有此通來電嗎?證人 完全沒有。 法官 林煜喆、廖紫岑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往有去台玻辦公室與柯文哲會面前,是否有事前告訴你他們之行動,並告知後續可能柯文哲會與你聯繫? 證人 我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情。 法官 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綠白是否合作,為何會是由你居中擔任協調角色? 證人 大選結束後,三黨不過半,我就想說如果能促成綠白合作,應該對台灣的政局是正面的,因為我跟賴清德主席、柯文哲主席都熟識,而且我知道張金堅教授對柯主席非常照顧,所以我去找張金堅教授商量是否能促成綠白合作,張教授也非常認同,所以他向柯主席轉達是否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雙方可以合作的訊息,一開始雙方其實有互相釋出善意,可是後來兩黨的國會總召柯建銘和黃國昌常常互相對嗆,所以民眾黨在投票前差不多一週或是前幾天的時候,他們召開記者會,正式表明第一輪院長投票的時候他們要棄權不投,所以他們只推出黃珊珊出來競選副院長,而民進黨也正式對外宣布推游錫堃競選院長,所以我就沒有再做任何的居間協調的動作。 法官 系爭聲明稱:「我當時覺得時間很緊迫,可能無法處理但仍將此訊息轉達給賴清德主席。當時賴主席回我:『是否可請民眾黨考慮游黃配的可能?』又問我:『如果民眾黨堅持院長是黃珊珊,民進黨提出的副院長任何人選,民眾黨都會支持嗎?他要明確答案才能請民進黨團討論,而且他也說民進黨團已提名游院長,要做改變可能需再黨團開會,時間很急迫!』,請問此段過程有何任何證據可以證明? 證人 我們跟賴主席的通話,當時我旁邊有吳澧培先生林逸民醫師、楊黃美幸女士,他們都有聽到這個內容。 法官 承上,所以你上開描述的過程是一通你與賴清德之間的通話? 證人 對,而且電話是吳澧培打電話給賴清德的。 法官 承上,是否有辦法確認此通通話的時間點? 證人 我覺得應該是113年1月31日晚上8點多吧。 法官 系爭聲明稱:「我又和柯主席電話確認副院長人選有無條件,因我知民眾黨團召集人黃國昌曾公開說不願投蔡其昌委員,所以請柯主席確認,當時和我用餐的朋友吳澧培、楊黃美幸、林逸民都在座,我還讓逸民兄與柯主席談話!電話中獲得柯主席同意之後,我回覆賴清德主席!」,請問: 一、你所稱「我又和柯主席電話確認....電話中獲得柯主席同意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提出的副院長人選之後」,這段描述之過程,是否就只通話一次(包含你與柯文哲通話、林逸民與柯文哲通話、柯文哲於電話中同意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提出的副院長人選)?此通通話時間?有無通話之證據? 二、你所稱「我回覆賴清德主席」,回覆時間?有無回覆之證據? 證人 一、這個就是當天晚上第二次通話,第一次是柯文哲打給我,第二次是我再打給張金堅教授,要張金堅教授要柯文哲打電話給我,因為我沒有柯文哲的電話,第二次通話包含我與柯文哲通話、林逸民與柯文哲通話、柯文哲於電話中同意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提出的副院長人選。這通電話應該是8點多至9點之間,在我們與賴清德通話之後,因為這是連續的過程,因為賴清德除了重申希望是游錫堃作院長、黃珊珊作副院長,他提醒我們黃珊珊作院長,民眾黨就不能指定副院長人選說誰可以誰不可以,所以我們才會請張金堅教授叫柯文哲第二次打電話給我的時候,要確認這件事情。通話的證據,林逸民也有跟柯文哲通話,因為柯文哲答應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提出的副院長人選之後,我跟柯文哲說你不要隨便講講,因為黃國昌公開說他不會投給蔡其昌或是新潮流的人選,你要負責說服他,柯文哲在電話中回答我當然,而且我會押著黃國昌去投票。 二、也是接著,差不多9點前後,也是透過通話,吳澧培、楊黃美幸、林逸民都有聽到這通通話,我們坐在一起。 法官 承上,你與柯文哲第二次通話,你是否有透過任何人促成你與柯文哲通話? 證人 張金堅教授。 法官 提示原證12、14,113年1月31日下午9時32分,林煜喆將你的電話號碼傳給柯文哲、周榆修,你是否知道你不認識的林煜喆為何會有你的電話號碼? 證人 我完全不知道,我不認識林煜喆,也不認識周榆修。 法官 請你確認你身邊有無任何朋友認識林煜喆? 證人 完全沒聽過,剛剛看簡訊是9點多,我推測會不會是張金堅教授沒有找到柯文哲的時候,把我的電話傳給他身邊的人。 法官 提示原證13,系爭聲明所提及之柯文哲與你第二次通話,是在柯文哲113年1月31日下午10時57分傳簡訊給你之前或之後? 證人 當然是之前。 法官 提示本院卷一第89、91頁、原證13,依你系爭聲明稱「沒有想到2024年元月31日傍晚用餐時間,本人接到柯主席來電說:『如果民進黨能夠於第一輪投票就支持黃珊珊,民眾黨願意支持民進黨人選擔任副院長,是否有此可能?』」,為何柯文哲在簡訊說「所以我們也不敢去跟民進黨有任何交換條件」,是否有所矛盾? 證人 我跟柯文哲9點多第二通通話結束之後,應該是兩邊的主席叫他們的黨團開會,結果兩邊黨團沒有同意,柯文哲可以無條件支持民進黨的副院長人選,民眾黨不同意,民進黨也不同意黃珊珊作院長,堅持要游錫堃作院長,所以才會有11點多的簡訊,民眾黨、民進黨主席都有給我傳簡訊,兩個簡訊都是黨團沒有同意,所以這個合作就不成功。 法官 提示本院卷一第89、91頁、原證13,依你系爭聲明稱「獲得柯主席同意無條件支持民進黨提出的副院長人選之後」,為何柯文哲在簡訊說「所以還是要很誠實的告訴你,我們不會投新潮流」,是否有所矛盾? 證人 就是柯文哲願意,但是黨團不願意,所以這個柯文哲沒有講老實話,對外說他們一向不同意副院長不論民進黨提誰民眾黨都支持,柯文哲說民眾黨自始至終不支持蔡其昌,這是配合黨團決定對外講的,但是柯文哲跟我們的通話都不是這樣講,如果柯文哲一開始就說黃珊珊作院長,你們民進黨副院長不能自己決定,柯文哲打電話給我幹什麼,這怎麼跟人家談? 法官 提示本院卷一第89、91頁、原證13,系爭聲明所稱「當柯主席和賴主席都回傳雙方黨團決定之後,我知道一切還是回到原點,當時已經是晚上11點多了,我想睡了就回傳兩位主席:『互相尊重,感謝雙方的善意努力,我們盡力了就託付給上帝吧,期望上帝賜福台灣!』」,其中柯文哲部分,是否即原證13簡訊? 證人 是。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證人說在大選後促成綠白合作起到113年1月31日與柯文哲通話之前,有無任何黨派或個人提議珊昌配? 證人 我們就現實面看,民進黨有50票,民眾黨有8票,所以如果要合作,我們都是預期游錫堃作院長,黃珊珊作副院長,所以在柯文哲第一通打電話給我之前,沒有提到黃珊珊作院長,蔡其昌作副院長,沒有人提到這個。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在113年1月31日柯文哲打電話給你之前,就你所知有沒有其他的人去尋找柯文哲遊說民眾黨、民進黨立法院院長合作事宜? 證人 我完全不知道。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在113年1月31日柯文哲打第一通電話給你的時候,是否知道為何柯文哲會打電話給你? 證人 我不知道,我當時也很意外。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第一次聽到民進黨會提出蔡其昌競選立法院副院長,是聽到誰提的? 證人 游錫堃本來就是立法院院長,蔡其昌本來是立法院副院長,民進黨提名他們,這是報紙報的。附件六: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請問你是否認識原告柯文哲? 證人 認識。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認識多久? 證人 十多年。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113年1月31日你有無前往民眾黨台玻辦公室(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證人 我有去過台玻辦公室,但是實際日期忘記了。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在今年立法院院長選舉之前有無台玻辦公室? 證人 有,兩或三次。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是否記得立法院院長幾日選舉? 證人 好像是二月初。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有無在立法院院長選舉前一日到台玻辦公室? 證人 有。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那一次去約於何時抵達? 證人 我記得是人家快下班的時候,大概5、6點。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有無其他人陪同你一起前往民眾黨台玻辦公室? 證人 有位廖紫岑小姐。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你們為何會於上開時間前往民眾黨台玻辦公室? 證人 因為廖紫岑來台北開會,我們又經常有在一起,那天我剛好要去找柯文哲,然後我就說你跟我去好不好,然後她就跟我去。 針對律師問題,就如同我公開的聲明書講的一樣,我身為一位老百姓,讓我感覺選舉後比較平靜,政治上比較平靜,所以我就多事當中間人,認為自己可以當中間人,兩邊跑來跑去,就是為了要讓院長的選舉讓民眾黨與民進黨可以協商。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請問要讓民眾黨與民進黨可以協商,心中有協商的方案了嗎? 證人 我只是請他們協商,我又不是民進黨或是民眾黨的當事人,我沒有辦法有什麼權利,針對律師的問題,我自己的希望的協商方案當然有,希望兩黨協商,具體方案是有建議,建議一個當正、一個當副,我自己心中的方案希望民眾黨是正的,民進黨當副的。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是否受他人委託前往? 證人 沒有。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你於上開時間在民眾黨台玻辦公室有無與柯文哲見面談話? 證人 有。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若有,談論何事? 證人 這麼久了,忘記了,但就是這檔事,立法院院長選舉的事情,我剛好在臺北出差。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承上,你有無要求柯文哲與陳永興醫師以電話通話? 證人 沒有。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當時柯文哲有沒有與陳永興醫生用電話聯絡? 證人 我不記得。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請問當時廖紫岑有沒有以電話撥通給陳永興醫師? 證人 不記得。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就你所知,柯文哲與陳永興醫師二人有無電話號碼聯絡方式? 證人 應該有吧,那個是黨的東西,我不是當事人我怎麼知道。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當天你何時離開民眾黨台玻辦公室? 證人 我好像待個十幾分鐘就走了。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同日晚上9點多,你有無打電話給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 證人 那天晚上我在高鐵上有電話給周榆修。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若有,你為何要打電話給周榆修? 證人 我還是鼓勵,明天要選舉,希望他們努力一下。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提示限閱卷原證7背面及原證12)你是否於113年1月31日晚上9:32分,將陳永興電話號碼分別以簡訊傳給周榆修及柯文哲? 證人 原證7背面:是。 原證12:是。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你為什麼要將陳永興電話號碼傳給周榆修及柯文哲? 證人 一樣的事情,加油,意思是你們去講講。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證人方才所述你希望民眾黨與民進黨協商的事情,是否需要陳永興參與? 證人 不知道,應該是看到選舉前陳永興有發表文章。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你看到陳永興發表的文章與立法院長選舉有關嗎? 證人 我認為他是大老,跟我一樣熱心。針對律師問題,有關心立法院院長選舉,我記得文章是對選後政局有關心。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你將陳永興電話傳給周榆修及柯文哲後,柯文哲與陳永興有無後續聯繫? 證人 我不知道,因為我不是當事人。 被告1訴訟代理人 證人在上開去台玻辦公室辦公室時間,是否曾向原告柯文哲表示自己係受被告民主進步黨授權,或出具被告民主進步黨之委任書? 證人 沒有,因為我已公開說明,我是雞婆,沒有人授權給我。 被告2訴訟代理人 (提示本院卷一第373-374頁,被告民進黨113年4月17日民事陳述意見狀被證6)中央廣播電臺「綠白中間人發聲林煜喆:個人行動沒有誰授權」,這篇報導有關您的聲明部分,內容是否正確? 證人 正確。 法官 113年度立法院選舉日是113年2月1日,所以與你確認你是否於113年1月31日傍晚5、6點前往民眾黨台玻辦公室與柯文哲會面? 證人 是。 法官 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往台玻大樓前,你與柯文哲、陳永興之關係分別為何? 證人 我與柯文哲是朋友關係。與陳永興不認識。 法官 廖紫岑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往台玻大樓前,與陳永興是什麼關係? 證人 我不知道。 法官 (提示原證12並告以要旨)是否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分別持有柯文哲之電話號碼?為何持有? 證人 一、是。 二、因為是朋友,而且我是支持者。 法官 你與廖紫岑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往台玻辦公室時,是否持有陳永興之電話號碼? 證人 我沒有,廖紫岑有沒有我不知道。 法官 (提示原證7、12)你說於前往台玻辦公室前沒有陳永興的電話號碼,為何於當天晚上9點32分可以傳送陳永興電話號碼給柯文哲、周榆修? 證人 我那天要回去雲林的時候,坐在高鐵上面,就拿到陳永興電話,有人傳陳永興的電話給我,我就傳給柯文哲。 法官 為利釐清事實,是否可以當庭確認手機當天究竟是誰傳陳永興電話給你? 證人 (證人當庭查閱手機)找不到,應該是不認識的人給我。 法官 不認識的人怎麼會知道傳陳永興的電話給你? 證人 熱心的人,我認識的人拿給他的吧。 法官 方才你證稱確於113年立法院院長選舉前一日至台玻辦公室與柯文哲見面,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詢問你「談論何事?」,你回答「這麼久了,忘記了,但就是這檔事,立法院院長選舉的事情,我剛好在臺北出差。」,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再問你「你有無要求柯文哲與陳永興醫師以電話通話?」,你回答「沒有」,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再問「當時柯文哲有沒有與陳永興醫生用電話聯絡?」,你回答「我不記得。」法院再次與你確認你與廖紫岑於113年1月31日傍晚5、6點至台玻辦公室與柯文哲見面期間,你究竟是否記得柯文哲有無與陳永興通上電話? 證人 我真的不記得。 法官 承上,在你記憶中上開見面期間,談話當中有無提到陳永興? 證人 真的忘記了,那麼久了。 法官 請證人連續始末陳述目前記得的你與廖紫岑於113年1月31日傍晚5、6點至台玻辦公室與柯文哲見面期間發生的事情? 證人 就進去找柯文哲聊天,是不是要努力努力,協商一下,大概就講這個,記得有說柯文哲要不要先出來開記者會宣示說民眾黨要選院長,大概就講這些事而已,關於柯文哲在這期間有無與他人通話,我真的不記得,那麼久了。 法官 提示原證15,此報導提及你與柯文哲「神交」多年,是否屬實?神交之意為何? 證人 一、是。 二、神交是柯文哲太聰明了,聰明到病態,我認為我也是很聰明、雞婆到很病態,所以柯文哲要做什麼事情,我精神上可以體會到。 法官 提示原證15,此報導提及林佳龍為你雲林鄉親好友,是否屬實?此報導稱你打著總統府秘書長林佳龍名號,主動到柯文哲辦公室喬「珊昌配」,關於「打著總統府秘書長林佳龍名號」是否屬實?關於你喬珊昌配是否屬實? 證人 一、是。 二、沒有。 三、我是希望兩黨去協商,我沒有資格去喬誰跟誰,我是什麼東西。 法官 你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往台玻大樓前,究竟是否已與柯文哲約定既定此次會面?或是臨時造訪? 證人 臨時去的,我出差到臺北,打電話給柯文哲臨時拜訪,他有空我就去。 法官 承上,此次前往會面之目的究竟為何? 證人 鼓勵柯文哲要在立法院院長選舉努力努力。 法官 再次與你確認,你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往台玻大樓與柯文哲會面,你稱係促成民進黨與民眾黨兩黨協商,在立法院正副院長合作,此次行動係你個人自發,或基於任何政黨、人士之授權或請託? 證人 我自發的。 法官 你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往台玻大樓與柯文哲會面,陳永興事先知道此事嗎? 證人 不知道,我不認識陳永興。 法官 你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往台玻大樓與柯文哲會面,會面的結論是什麼? 證人 沒有結論,就是加油,我就站在鼓勵的立場,我有什麼資格講這個。 法官 請確認113年1月31日你於何時抵達台玻辦公室,何時離開? 證人 傍晚5、6點,一下子就離開,高鐵是9點到苗栗臺中,應該是6點前就離開。 法官 就你記憶所及,113年1月31日你離開台玻辦公室前,你認為你當天跟柯文哲見面談話,當中有無具體談到民眾黨民進黨綠白配具體方案,例如珊昌配、游黃配? 證人 沒有。 法官 (提示本院卷二第22頁,並告以要旨)原告2人主張你於113年1月31日晚間9時16分至30分,不斷致電周榆修,請周榆修盡快讓柯文哲打電話給陳永興,此事是否屬實?為何你要柯文哲打電話給陳永興?是你自發行為或誰請你這麼做? 證人 一、是,打很多通沒有接,接通只有一通,因為高鐵上面通訊不好。 二、人家要柯文哲盡快打電話給陳永興,我剛剛已經有講人家是不認識的人。 三、人家電話給我,我就轉一下,希望有好結果。針對法院問題,是人家叫我把陳永興電話給柯文哲。 法官 提示原證15,請問報導中之聲明是否存在?全文何在? 證人 一、有。 二、我傳給廖紫岑,廖紫岑去給記者,記者沒有刊登全文,只有節文。 法官 當庭可否提供聲明全文? 證人 (證人查閱手機)我有在LINE找到聲明全文。(法院請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及被告6人推派被告1訴訟代理人當庭拍攝證人手機畫面,庭後陳報過院) 法官 政治傾向為你個人隱私,此問題你可以選擇不回答,為明瞭你於113年1月31日傍晚前往民眾黨與柯文哲會面之目的,本院想確認你於當時個人政治傾向為何? 證人 我支持人民最大福利。 法官 你是否認識張金堅? 證人 我不認識。 法官 你身邊有人有無人認識張金堅?陳永興? 證人 不知道,沒有聽說過。附件七:

113年1月31日下午10時57分 柯文哲:我是柯文哲,若方便請回電 柯文哲:我知道民進黨內各種聲音都有,所以我們也不敢去跟民進黨有任何交換條件,所以我們還是會按照原定計劃,我們第一輪就投給黃珊珊,如果第一輪沒有結果,第二輪我們就退場了。至於下午的副院長的選舉,我們會看院長的選舉,再來決定,但是我們有一個困難,我們每天罵新潮流,如果又去投新潮流,自己會先倒,所以還是很誠實地告訴你,我們不會投給新潮流。 陳永興:民進黨團還是要選游院長,副院長願支持黃珊珊!我想你們照原計畫也是已公開說了就第一輪照投,第二輪再看現場情況隨機處理,看有無可能綠白合作?我們已盡力了,就交給上帝吧!祈願神能賜福台灣有一個健康的國會,發揮正常的功能也讓台灣人民覺得有尊嚴! 113年2月2日上午8時54分 陳永興:柯P此次綠白合作未成誠為遺憾!但雙方有善意互動,希望保持未來合作機會為台灣共同努力!切忌雙方又情緒發言互相對立,期待朝野相忍為國良性競爭是人民之福!共勉之!柯文哲:現在是綠媒發新聞,然後你叫我們相忍為國 這件事,民眾黨沒有主動去釋放什麼消息,都是被迫回應而已。你的聲明稿讀起來,就是我主動去和你們交易,你把前面那一段都省略掉了,我不知道你是故意的,還是你不知道有前面這件事情。我根本沒有你的電話,怎麼會主動去找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