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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93號上 訴 人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被上訴人 全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碧玟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3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