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001號抗 告 人 曾斌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美娟、羅文駿、羅文穗、熊林錦、陸麗娟、林怡環、顏珮璇、蔡曉紅、林苓姿間因113年度訴字第7001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