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08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阿魚
鍾明金鍾明聖鍾明杰原 告 鍾明峰
鍾淑美鍾淑青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何張金梅
張統壹
張基銘
黃金鉅
林貴美
林國山
林國村
楊志雄(即楊林蕋之繼承人)
許建龍(即許進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玉芬(即許建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瓊珠(即許建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建祥(即許建國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許雅涵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許劉富美(即許建國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