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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08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阿魚

鍾明金鍾明聖鍾明杰原 告 鍾明峰

鍾淑美鍾淑青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何張金梅

張統壹

張基銘

黃金鉅

林貴美

林國山

林國村

楊志雄(即楊林蕋之繼承人)

許建龍(即許進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玉芬(即許建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瓊珠(即許建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建祥(即許建國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許雅涵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許劉富美(即許建國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