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0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紫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3,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9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