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13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諾貝達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516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