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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1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166號原 告 羅王溱娜

劉玉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致維律師

劉誠夫律師被 告 林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明志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林肯大廈社區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文書交予原告閱覽,將林肯大廈社區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文書交予原告閱覽及影印。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時第一項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將民國109年1月迄今之林肯大廈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文件、電磁紀錄,以及林肯大廈歷年規約交予原告閱覽、影印及複製電磁紀錄。嗣於114年5月6日當庭聲明:被告應將林肯大廈如附表所示文書及其電磁紀錄交予原告閱覽、影印及複製電磁紀錄,就請求期間及規約年份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更正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林肯大廈社區(下稱林肯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林肯大廈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4條、第18條約定,得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所示文書及電磁紀錄供原告閱覽、影印、複製,原告曾於113年5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然被告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系爭規約第4條、第18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文書及其電磁紀錄交予原告閱覽、影印及複製電磁紀錄;願以現金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曾製作備置附表編號9所示文書。原告與林肯大廈住戶及被告間產生諸多糾紛,係以調閱資料之名,行製造被告麻煩之實。又原告未具體表明調閱相關帳冊之必要性,如原告認特定會議決議有瑕疵,應就特定會議提出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訴訟,而非泛指其有調閱之權利為行摸索證據之實,另簽到薄、出席委託書、金融機構帳戶存摺等文書更涉及住戶個資,無法提供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為林肯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且被告確實持有保管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文書,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參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1條、第18條、第25條、第27條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有遵守及參與訂定住戶規約、分擔大廈修繕改善及相關費用、繳納公共基金、組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為決議等權利義務,而利害關係人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之規約、公共基金及應分攤(負擔)費用資料、財務會計簿表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攸關區分所有權人前揭權利義務,堪認區分所有權人屬前揭規定所稱之利害關係人甚明。又上開規定固規定利害關係人係「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影印,然考其立法目的係促進管理委員會運作之公開及透明化、強化利害關係人監督,且於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權利,同時賦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供上開資料之義務,應認是否有調閱必要,原則上繫諸利害關係人主觀上認知及需求,如利害關係人認為有監督、參與社區公共事務之需求,即屬必要,管理委員會並無審酌權限。另按「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之主席,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維項購置明細、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系爭規約第4條、第18條第2項亦有明文(見北司補卷第20頁至第21頁)。經查:

㈠附表編號1至8部分:

⒈請求閱覽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被告所持有保管如附表編號1至8之文書以供閱覽,核與附表「本院准許之依據」所示法規或規約條文列舉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文書之規定相符,自屬有據。爰准許原告關於命被告交付附表編號1至8所示文書以供閱覽之請求。

⒉請求影印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被告所持有保管如附表編號3至8之文書以供影印,核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列舉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影印文書規定相符,自屬有據。然附表編號1至2所示文書部分,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定文書,系爭規約第4條、第18條則未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得請求影印,是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編號1至2所示文書以供影印,應屬無據。爰僅就原告請求影印附表編號3至8所示文書,予以准許,附表編號1至2所示文書部分則予駁回。

⒊請求交付電磁紀錄及複製電磁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系爭規約第4條及第18條,均未明定原告得請求被告交付相關文書之電磁紀錄及供複製電磁紀錄,附表編號1至8所示文書有無電磁紀錄亦屬不明,本院復認命被告提供附表編號1至8所示文書之紙本資料即足以保障原告之閱覽權,爰就原告關於命被告交付上開文書之電磁紀錄及供複製電磁紀錄之請求,予以駁回。

⒋被告雖抗辯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閱覽影印上開文書之必要性云

云,然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屬利害關係人,本於監督、關注社區管理事務之需求,認有閱覽、影印必要,即無不許之理。況系爭規約第4條、第18條皆未以「必要性」為其要件,是原告有關附表編號1、2、4、8所示文書部分之請求,顯與系爭規約之規定相符。

⒌被告另抗辯原告請求調閱係故意製造麻煩,如對於社區運作

存有疑慮大可以直接提起相關訴訟,本件訴訟違反誠信原則云云,然被告並未具體證明原告本件請求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之情,本無足採,況區分所有權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法閱覽、影印相關文書以參與或監督社區公共事務運作,難認有何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

⒍至被告雖又抗辯原告請求提出部分文書載有住戶個資,有侵

害住戶個人資料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云云,然上開文件資料既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系爭規約第4條及第18條所列舉之文書,被告依法即有提出之義務,原告依法請求、被告依法依約提出,均無逾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所稱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可言,且核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不足執為拒絕提出上開文書供原告閱覽影印之理由。

㈡附表編號9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求命被告提出附表編號9所示文書,然被告辯稱其始終未曾製作備置該文書,則原告自應就該文書確實存在、且現由被告持有保管中等有利於己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然查,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止,均未能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卷內亦無事證足認被告現在確實持有該文書,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結果,自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斷。則該文書是否現尚存在且由被告持有既有不明,現實上無從交付,則原告請求閱覽、影印該文書及複製其電磁紀錄,即無可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系爭規約第4條及第18條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如主文第1項之文書供原告閱覽或影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就其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黃思綺到庭,欲證明兩造有諸多訴訟往來、原告聲請閱覽文書並無必要性、且多名住戶不同意提供帳冊云云(見本院卷第41頁),然考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促進社區公共參與之立法意旨及系爭規約第4條、第18條之文義,均毋庸詳為審查利害關係人調閱之具體必要,且個人資料保護法甚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意思復非得免除被告依法或依約提供文書義務之依據(均詳如前述),是此部分證人調查聲請核無必要,不予調查。此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編號 文書 本院准許之依據 1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出席委託書 (期間:109年1月1日至114年5月6日間) 系爭規約第4條 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委託書 (期間:109年1月1日至114年5月6日間) 系爭規約第4條 3 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等各項收入所在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補登至最新交易日期) (期間:109年1月1日至114年5月6日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4 每月收入、支出費用明細、會計帳薄、財務報表 (期間:109年1月1日至114年5月6日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系爭規約第18條 5 包含但不限於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等各項收入之會計憑證 (期間:109年1月1日至114年5月6日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6 各項支出之會計憑證 (期間:109年1月1日至114年5月6日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7 欠繳管理費統計表 (期間:109年1月1日至114年5月6日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8 106年度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系爭規約第4條 9 公共設施設備清冊 (期間:109年1月1日至114年5月6日間) (無)

裁判案由:給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