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169號原 告 高文生訴訟代理人 賴 頡律師複 代理人 陳奕廷律師被 告 高素娥
高興旺
高香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之不動產係位於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4)及坐落其上同段133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原為被繼承人高祥之遺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分割遺產等事件判決伊單獨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並應分別補償包含被告在內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各103萬3333元確定,被告因而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取得系爭房地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伊於113年6月199日將應給付予被告高香蘭、高興旺、高素娥之補償金分別以本院提存所113年度存字第1509、1510、1511號為清償提存,被告並已悉數領取,系爭抵押權擔保之補償金債權皆已因清償而消滅,自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ㄧ、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高素娥、高香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高興旺則以:塗銷費用及代書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本院
提存所113年度存字第1509、1510、1511號提存書、匯款申請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取提存物相關案件資料等件為證(店司補卷第17至43頁),並經本院調閱高院108家上字第148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歷審卷宗、本院本院提存所113年度存字第1509、1510、1511號清償提存事件卷宗、113年度取字第1796、1798、1797領取提存物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亦未否認,高興旺雖辯稱塗銷費用及代書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云云,然與本件審理範圍無涉,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㈡按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
行抵押權之費用;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861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抵押權係為擔保兩造間分割遺產後未分得系爭房地之繼承人對原告之補償金債權,原告已將應給付予被告之補償金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被告亦均業已領取,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各該清償提存事件及領取提存物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補償金債權已經清償而消滅,系爭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並塗銷登記,然系爭房地現仍存在系爭抵押權之登記,顯然對於原告所有權之完整性造成侵害,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沂倢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高文生 1/4 1. 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 收件字號:中店登字第030774號 3.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6日 4. 權利人:高素娥 5. 擔保權利總金額:103萬3333元 6. 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裁定及高等法院(註:應為最高法院之誤載,下同)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遺產分割等事件所生之金錢補償。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高文生 1/4 1. 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 收件字號:中店登字第030770號 3.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6日 4. 權利人:高興旺 5. 擔保權利總金額:103萬3333元 6. 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裁定及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遺產分割等事件所生之金錢補償。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高文生 1/4 1. 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 收件字號:中店登字第030773號 3.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6日 4. 權利人:高香蘭 5. 擔保權利總金額:103萬3333元 6. 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裁定及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遺產分割等事件所生之金錢補償。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高文生 1/4 1. 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 收件字號:中店登字第030774號 3.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6日 4. 權利人:高素娥 5. 擔保權利總金額:103萬3333元 6. 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裁定及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遺產分割等事件所生之金錢補償。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高文生 1/4 1. 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 收件字號:中店登字第030770號 3.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6日 4. 權利人:高興旺 5. 擔保權利總金額:103萬3333元 6. 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裁定及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遺產分割等事件所生之金錢補償。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高文生 1/4 1. 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 收件字號:中店登字第030773號 3.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6日 4. 權利人:高香蘭 5. 擔保權利總金額:103萬3333元 6. 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裁定及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遺產分割等事件所生之金錢補償。附表三:
編號 建物 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高文生 全部 1. 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 收件字號:中店登字第030774號 3.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6日 4. 權利人:高素娥 5. 擔保權利總金額:103萬3333元 6. 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裁定及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遺產分割等事件所生之金錢補償。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高文生 全部 1. 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 收件字號:中店登字第030770號 3.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6日 4. 權利人:高興旺 5. 擔保權利總金額:103萬3333元 6. 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裁定及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遺產分割等事件所生之金錢補償。 3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高文生 全部 1. 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 收件字號;中店登字第030773號 3.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6日 4. 權利人:高香蘭 5. 擔保權利總金額:103萬3333元 6. 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111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48號確定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148號裁定及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遺產分割等事件所生之金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