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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18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彭文正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張詠惠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楊如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起訴相對人因執行職務時有故意侵害聲請人權利而請求損害賠償,為符合「具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前提要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對相對人提起自訴其犯詐欺罪,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在自訴之刑事訴訟終結前,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式之列(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於上開刑事偵查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係本件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情事,依前開說明,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情形有間,本院無從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聲請人執前情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0-13